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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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號
102年度聲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許盟志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林志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景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景確實欲與其女友 蘇珀珊 結婚,有喜帖為憑,且被告林志景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中已有數月,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而被告家中有年邁祖父及父親無人照料,被告家中經濟不佳,本全賴被告負擔,被告絕無逃亡之虞,願配合本院釐清案情直至終結,爰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給予被告一次自新機會,讓被告返家與同案被告蘇珀珊辦理結婚,並能於入監服刑前稍盡孝道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志景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及被告本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資力、犯罪情節等情況後,准予被告林志景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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