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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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755號聲請人 文浩威 即昱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睿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人業於95年12月1日聲報清算完結,惟聲請人提出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股東會承認之文件,均非於申報債權間屆滿後所造列,且尚有其他清算完結相關資料程式未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清算人於95年12月11日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所造具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載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及剩餘財產分配表。
二、前述簿冊及聲請人所提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經監察人審查暨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