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6月、4月、4月、4月、4月、1年2月、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3月、2月、2月、2月、2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01號裁定均各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10案經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97年5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7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1月19日,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1月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71號函、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