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他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他字第5號原告 蘇慧貞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6日102年度訴字第18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18號裁定准許,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茲原告所提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4年1月15日以104年度裁字第42號裁定「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上訴審裁判費6,000合計6,000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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