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楊竣雅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349元,此項裁定於同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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