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建安 被告 彭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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