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忠恒 上列聲請人與 黃文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