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謝宇皓 、 許美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尚非為「邱月琴」,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應一併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電子遞狀釋明文件檔案已損壞且無法修復,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