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黃士銘 附民被告 葛昱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4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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