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黃鈞桐鄧淑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尚非為「邱月琴」,故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應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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