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63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宗智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96年5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件爰依照前開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