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更生 代理人 劉尹雯 上列聲請人與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