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陳國富 被告 蔡收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