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峻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3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苗簡字第15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告訴」之用語有所不同自明,是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之前,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適用,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意旨參照)。
三、查告訴人 劉基源 告訴被告羅峻鴻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偵查終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經該署於同年月30日收文等情,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惟該署檢察官係於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乙節,有該署107年12月11日苗檢鈴宿107偵4234字第1079028832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本案於訴訟繫屬前已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揆諸前揭說明,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234號被告羅峻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峻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4月4日晚上6時20分許,在劉基源位於苗栗縣○○市○○里○○○路○○○號住處,因細故與劉基源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敲擊劉基源左手臂,致劉基源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之傷害(涉犯毀損、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劉基源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峻鴻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基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被告傷害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檢察官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咨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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