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張美足 被告 洪均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毓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