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2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被告 王薪榮
李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王薪榮與被告李麗美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本件被告2人係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其二人婚後並
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被告王薪榮積欠原告債務新台幣(下同)132,687元,經原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未獲清償。
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
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
㈢被告王薪榮顯然處於無資力狀態,被告李麗美尚有財產,
,實有必要命被告二人改定分別財產制,俾利社會公允及原告債權之維護。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情。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2人確為夫妻,被告王薪榮有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但被告李麗美並無代之清償之義務等情,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薪榮2人係夫妻,並未辦理分別財產制,被告王薪榮欠債迄今未清償,且強制執行未果,原告已取得債權憑證,被告李麗美尚有財產之情,有其提出之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夫妻財產登記資料為證。被告 陳麗容 雖以借款是伊先生,並非伊,伊無需代伊先生即被告王薪榮清償之理置辯,然查:本件係夫妻財產制改用之爭訟,與被告李麗美是否需代伊配偶清償債務並無直接關係,是被告李麗美前揭抗辯,應無理由,故原告起訴主張上情,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其債務人即被告王薪榮財產強制執行,而未得受償,已如前述,進而,原告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王薪榮與被告李麗美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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