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志宏 、 魏政芳 、 林義郎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得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息之依據為何?
②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蔡榮棟」或「鍾隆
毓」?(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與簽章不符)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