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簡小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張家寶 即 張家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張家寶即張家偉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