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花交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阿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阿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張阿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漠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危險,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機車上路,其行為實無足取,尤其被告前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花交簡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顯見其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未生警惕之效果;(二)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見本院卷第3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自陳職業為勞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卷第2頁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三)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1毫克,駕駛之車種為輕型機車(總排氣量:49CC.),被告於員警盤查時不勝酒力自摔,未發生其他實害之犯罪情節;(四)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700號被告張阿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阿德於民國103年7月9日13時許,在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東江機械公司車庫內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5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機車返家。嗣於同日18時許,行經花蓮縣○○鄉○○街左轉北埔路往民有街方向行駛,因騎乘機車搖擺不定,經員警發現有異而尾隨其後,行駛至新城鄉○○村00000號旁時,員警上前攔檢,張阿德見警即棄車逃逸,不慎自行摔倒受傷,經員警通知救護車將送國軍花蓮總醫院急救,並於同日19時許,在國軍花蓮總醫院對張阿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1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阿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告酒精濃度測試單(序號019683、案號235)、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檢察官張立中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