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1號債權人 劉星照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仁 即仁立畜牧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