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君妍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洪崇耀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億秋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陳慧萍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謝進鑫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黃培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