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 黃彭千宴相 對人即債務人 廖栢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栢崇於民國110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4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廖栢崇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區麻園頭段53067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38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空白)層數:2層一層:39.43二層:39.43合計:78.86全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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