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馬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唐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