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 廖品潔 被上訴人 劉柏伸
劉映君 劉盈宏 劉陳阿呅 劉馥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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