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紹瑋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紹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翁紹瑋因強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聲請書誤載為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於民國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2罪)、2年
6月(共2罪)。上開各案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4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