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飛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飛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飛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4月、6月、8月、5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2.經新竹地院以102年度竹簡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確定。
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
4.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確定。
5.上開1.~4.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6.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7.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確定。
8.上開6.~7.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9.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上開5.、8.、9.所定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5月22日
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28日。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