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林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不符,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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