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О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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