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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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珉輔佐人謝明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598、112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宗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14時28分宣判。然查:
㈠、被告同一時期涉嫌三件詐欺案件,其中一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79號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而本案被告涉嫌二件詐欺案件,被告曾賠償被害人 吳文立 ,然尚未與另一位被害人 陳彥勳 達成和解或調解,惟陳彥勳於107年10月17日偵訊時曾表示:如果他要還錢,希望匯到我的帳戶,我可以原諒他等語(見營偵二卷第70頁)。
㈡、本院考量被害人陳彥勳有意與被告調解,兼衡以被告、被害人陳彥勳利益,有再行調查渠等有無調解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