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20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相對人 王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王志鴻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里○○○街○○○號7樓」,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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