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仲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