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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