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4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至明,是核被告所為,乃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慾,侵占離被害人甲○○所有之手機1支,並變賣圖利,侵害被害人之權益,行為固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侵占之手機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無業,學歷僅國中肄業,及其41歲之目前就業職場日薪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罰金刑貨幣│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法修正│刑法之貨幣單位│經依現行││單位之變更】│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由「元(指銀元│法規所定││罰金罰鍰提高│倍(刑法乃係定明10倍)。第│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變更為「新│貨幣單位││標準條例第1│1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臺幣」,且刑法│折算新臺││條前段、第5│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分則之罰金數額│幣條例第││條→刑法施行│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亦視該分則先│2條之規││法第1之1條│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前曾修正與否,│定折算後││第1項、第2│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而分別提高3或│等值,是││項│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30倍。│以新法並│││更者,亦同。│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未較有利│├──────┼─────────────┼─────────────┼───────┼────┤│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款:罰金刑││百元計算之。│由銀元10元(依│,但不能││下限變更│││前述,也提高10│割裂適用│││││倍)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服勞役折│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易服勞役折算標│新法有利││算標準變更】│,折算1日。依刑法…第42條│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準,由銀元300│││修正前刑法第│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元即新臺幣900│││42條第2項前│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元,提高為以新│││段、修正前罰│;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臺幣1000、2000│││金罰鍰提高標│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或3000元折算1│││準條例第2條│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日。│││→現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整體比較結果│新法雖最低刑度較高,但易服勞役折算後之日數較短,顯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