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59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59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