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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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張泰昌 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告甲○○○
乙○○
巷20號丙○○
號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