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該署刑保字第九二○○一九五四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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