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佩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得之供被告王佩怡自身施用之第二級毒品2小包(驗前總淨重0.2806公克,驗後總淨重0.2669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提起抗告後,繼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毒抗字第828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被告入所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涉犯部分,經該署檢察官認受上開案件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492號鑑驗書、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與殘留其內之前揭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晶體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72公克、0.1497公克,各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