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 陳献章 會計師即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被告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94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9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所為本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