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63號
103年度家訴第6號原告 張佩樺 訴訟代理人 陳蓁鈴 被告 劉人瑋 輔佐人 許碧珍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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