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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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重峯 債務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翁健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於①106年8月29日
②107年4月24日開具本票向聲請人借款①16,120,000元②14,240,900元,本票到期日為①108年12月5日②108年12月5日。詎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經聲請人於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又債務人翁健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08-3│1092.09│全部│├──┼───┼────┼────┼───┼────┼────┤│002│臺南市○○區○○○段│208-5│271.9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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