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老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7號原告 李義忠 上列當事人因與 施招 等人間請求給付養老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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