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94號
原 告 CAMBANGAYMARIBELAPA-AP(中文: 瑪麗貝兒 )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吳善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