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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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94號
原   告 CAMBANGAYMARIBELAPA-AP(中文: 瑪麗貝兒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吳善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惠娟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 桃簡 字第 394 號裁定(107.03.3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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