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靖遠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靖遠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7行所載「搭乘不詳姓名之人」更正補充為「搭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㈡證據欄:無。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另案毒品案件之偵審程序,違反禁令偷渡
至大陸地區,對於我國國民入出國管理及海防安全造成損害,所生危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05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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