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