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群汯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燁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侑毅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及該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洪侑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