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