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鴻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所提出書狀名稱為「民事依法上訴駁回再審狀」,雖載明「再審」字樣,惟核其意旨,係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應認係對上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上訴聲明僅記載:返還原告土地並復舊等語,惟依上訴人所提之書狀內容意旨,其上訴請求應為先位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並按第一審起訴狀附圖一所示之施工方法進行復舊;備位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萬元,及自第一審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80,00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面積6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78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