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戴明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張愷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曉敏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與被告張愷書間「無血緣關係」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或被告張愷書與其生父間「有血緣關係」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2)。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