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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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4104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甲○○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