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張玉雯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對本院於110年5月26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因其提出異議已逾20日法定異議期限,本院於110年7月14日駁回其異議,該駁回處分於110年7月20日送達異議人住所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於110年8月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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